一、交通标识应设定在车子行驶方位上便于见到的地区,并宜设定在车子正确方向的右边或车道上边。当道路单边行车道数超过4条、公路交通量大、大货车占比高时,宜各自在车子正确方向左、右两边设定同样的交通标识。
二、 标志的设定部位应合乎以下要求:
1、 警示标志的外置间距可依据路面的设计方案速率和标准种类按表明确,也可按所在道路的路面管理方法驾驶速率或运作速率,及其路面具体条件开展适度调节;
2 、严禁、指示标志应设定在严禁、限定或遵照道路的刚开始部位,一部分严禁、指示标志刚开始道路的交叉路口前还宜设定相对的提早預告标志,使被限定车子能提早掌握基本信息;
3 、指路标志以及他标志设定部位,应合乎本标准对每个标志设定的实际要求。
三、 标志设定部位除考虑外置间距和视认性规定外,还应合乎以下规定:
1 、不可危害路面的泊车焦距和妨碍交通安全性;
2、 不适合紧贴临街房屋建筑的窗门前及车子入口处前;
3 、与临街房屋建筑宜维持1m左右的侧面间距;
4 、快速通道标志中间间隔不适合低于100m,别的路面在道路上的标志最少间隔不适合低于30m,当不可以考虑最少设定间距时,应选用互相挡住的支撑点构造方式;
5 、不可被上跨路面构造、照明灯具设备、监控器设备、广告词建筑物及其花草树木等挡住;
6 、不可危害别的交通安全设施。
四、 不一样类型的标志不适合并排设定,当受标准限定需并排设定时,应合乎以下要求:
1 、安裝在相同支撑点构造上标志不可超出4个,并应按严禁、标示、警示的次序,先弄之后、先左后右排序;
2 、类似标志的设定次序,应按信息提示的关键水平排序;
3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限制解除速率标志、消除严禁高速标志应独立设定;当标准限定需并排设定时,相同支撑点构造上标志不可超出2个;
4 、当指路标志和分向行车行车道标志需并排设定时,应按分向行车行车道标志、指路标志次序从左至右排序。
五、 輔助标志应设定在被表明的主标志下缘,当必须二种左右內容的輔助标志对主标志开展表明时,可选用组成方式,但组成的內容不适合超过3种。